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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诉争商标“乔丹QIAODAN”上述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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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留商标“乔丹QIAODAN”,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打起了官司。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该案,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求。

据了解,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乔丹”是美国知名职业篮球运动员,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乔丹体育多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作出被诉决定,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乔丹”、拼音“QIAODAN”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乔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认定,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乔丹”已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乔丹”使用在相关种类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记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与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品质产生错误认识,具有欺骗性。

因此,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此外,《商标法》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因此诉争商标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中关于原告“乔丹”商标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先姓名权的认定,认定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讼请求。